证券代码:002303 证券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24-055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 14:50 起,在深
圳市光明区美盈森大厦 B 座 18 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2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2 日 9:15—9:25,9:
(二)本次会议由第六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治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以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现场
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544 人,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 795,982,179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8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1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4,236,272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27%。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794,567,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66%。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821,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634%;反对 1,282,0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2899%;弃权 13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6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黄心怡律师、陈宇琪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决议。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