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玄科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11-12 23:43:5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案号:01G20241006
致: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玄科技(上海)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恒玄科
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
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
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朱怡静律师和薛晓雯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提供予本
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
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
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
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据此,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董事会作为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就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作出了决议,随后在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恒玄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
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审议事项、出席
对象、登记方法等事项。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
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合并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数为 42,446,174 股,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 35.4713%。
   此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
和监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结果提出异议。网
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42,439,49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 2,4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8%。
  表决情况:同意 42,420,88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 2,4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8%。
  表决情况:同意 42,437,49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 1,2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
  表决情况:同意 42,435,12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3,3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1%。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议案 4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事
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
通过。对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 3,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恒玄科技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