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88 证券简称:北大医药 公告编号:2024-062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12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议室。
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 人,代表股份数为 70,328,9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004%。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514 人,代表股份数为 140,477,5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705%。
(3)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512 人,代表股份数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
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表决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股东大 占出席股东大 占出席股东大
票数 会有效表决权 票数 会有效表决权 票数 会有效表决权
总表决
股份总数比例 股份总数比例 股份总数比例
占出席本次股 占出席本次股 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 东大会中小股 东大会中小股
中小投资者 票数 票数 票数
东有效表决权 东有效表决权 东有效表决权
表决
股份总数比例 股份总数比例 股份总数比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本公司聘请了北京德恒
(重庆)律师事务所田晶、吴志林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该法律意见的结论意见为:“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
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