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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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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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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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4)第11019号
致: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受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指派黄加宁律师、毛林燕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
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
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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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星期二)
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发布
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相关事项,公司已
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
况,亦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会议审议议案与通知议案相符。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在杭州市富阳区东洲
街道高尔夫路 228 号研发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章有春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2 日(星期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2
日(星期二)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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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
果为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1 月 7 日(星期四),在股权登记日
收市时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享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权利。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
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33 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 130,252,4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4.2467%。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 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2,897,9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2.313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327 人,所持
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354,4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9337%;通过
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29
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212,3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1592%。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本所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
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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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二) 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
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共 2 项,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29,607,1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67,0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423%;反对 50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90%;弃权 13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87%。
表决结果:同意 129,530,1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7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90,0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047%;反对 54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48%;弃权 17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2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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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中,议案 2 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对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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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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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夏勇军
承办律师:
黄加宁
承办律师:
毛林燕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