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牛 山: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11 23: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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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致: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罗牛山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宁、杨媛律师出席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
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10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44)。
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下午 14:55 在海南省海口市
美兰区国兴大道 5 号海南大厦农信楼 12 楼公司 1216 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
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848 人,代表股份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
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
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9110%。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9,997,8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6.7473%;反对 7,977,8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2.9686%;弃权 76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265,358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2786%;反对 7,977,8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36.2520%;弃权 76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694%。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
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系《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罗牛山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赵明民
                      见证律师 :张宁
                                杨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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