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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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致: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本所经办律师现场对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
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4 年 10 月 26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
公告,且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不少于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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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1 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1 日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1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如上文所述,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0,124,22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10.1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显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9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239,0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1.13%。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加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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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吴启超回避表决,非关联股东同意票 22,083,950 股,反
对票 255,524 股,弃权票 23,8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75%,已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959,724 股,反对 255,524 股,弃权 23,800
股,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52%。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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