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27 证券简称:福蓉科技 公告编号:2024-097
转债代码:113672 转债简称:福蓉转债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自 2024 年 10 月 8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1 日期间,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福蓉科技”)股票连续 25 个交易日中已有 15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格不低于“福蓉转债”当期转股价 10.86 元/股的 130%(即 14.12 元/
股),已触发“福蓉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行使“福蓉
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福蓉转债”。
● 未来三个月内(即 2024 年 11 月 12 日至 2025 年 2 月 11 日),若“福蓉
转债”再次触发赎回条款,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以 2025 年 2 月 11 日之
后的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福蓉转债”再次触发赎回条款,公司董事会将再
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福蓉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1369 号)同意,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64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
发行总额 64,000.00 万元,期限 6 年。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 0.3%、第二年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77 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
易,债券简称“福蓉转债”,债券代码“113672”。
根据《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的“福蓉转债”转股起止日为 2024 年 1 月
元/股。
二、“福蓉转债”赎回条款与触发情况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限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
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权决定按照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
次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
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
个计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
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
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赎回条款触发情况
自 2024 年 10 月 8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1 日期间,公司股票连续 25 个交易
日中已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福蓉转债”当期转股价 10.86 元/股的
三、公司不提前赎回“福蓉转债”的决定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 9 票同意、
议案》。
结合当前市场情况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行使“福蓉转
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福蓉转债”,且在未来三个月内(即 2024
年 11 月 12 日至 2025 年 2 月 11 日),若“福蓉转债”再次触发赎回条款,公司
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以 2025 年 2 月 11 日之后的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福
蓉转债”再次触发赎回条款,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福蓉转
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四、相关主体减持可转债情况
在本次“福蓉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即 2024 年 5 月 12 日至
级管理人员交易“福蓉转债”的情况如下:
单位:张
期初持有数 期末持有数量
期间合
序 债券持有人 占发行总 期间合计 占发行
债券持有人 计买入
号 身份 持有张数 量比例 卖出数量 持有张数 总量比
数量
(%) 例(%)
福建省南平
限公司
福建冶控股
持股 5%以
上股东
有限公司
合计 2,086,970 32.6089 0 1,822,300 264,670 4.1355
注: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之和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所致。
除以上情形外,公司其他相关主体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均未交易
“福蓉转债”。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六个月内减持“福蓉转债”的计划。如上述主
体未来拟减持“福蓉转债”的,公司将督促其依法合规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福蓉科技本次不提前赎回“福蓉转债”已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保荐机构对福蓉科技本次不提前赎回“福蓉转债”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