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核
查,现就《关于全资子公司芜湖安瑞光电有限公司增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全资子公司芜湖安瑞光电有限公司增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符合公司及芜湖安瑞光电有限公司(下简称“安瑞光电”)战略发展
规划,有利于安瑞光电优化股权结构,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对安瑞光电的控制权,不会影响公司的
合并报表范围,不会对公司现有资产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增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以提示后页为签字页)
(此页为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兴孪 康俊勇 木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