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96 证券简称:寿仙谷 公告编号:2024-061
债券代码:113660 债券简称:寿 22 转债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寿 22 转债”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15 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4 年 11 月 18 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4 年 11 月 18 日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7 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寿 22 转债”)将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开始支付 2023 年 11 月 17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6 日期间(以下简称
“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
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按面值发行。
第五年为 2%、第六年为 2.5%。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
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
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即 2022 年 11 月 17 日(T 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
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
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
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
定。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寿 22 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
间为 2023 年 11 月 17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6 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0.8%(含
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80 元人民币(含税)。在付息
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份的可转债不享受本期及以后计
息年度利息。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寿 22 转债”(转债代码:113660)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
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
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
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
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80 元人
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 0.64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
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
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
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0.80 元人民币(含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和《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
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
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人民币 0.80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
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办公地址:浙江省武义县黄龙三路 12 号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9-87622285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联系电话:0571-8511530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