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毅达: 中毅达: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11 16:5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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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Guizhou Zhongyida Co.,LTD.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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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
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
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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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
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提
议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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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提议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下简称“召集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
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
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股东参加公司股东会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自理。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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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布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以公告方式或按照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
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以公告方式或按照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各股
东。
第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
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
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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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或根据适用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指定
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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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
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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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确有特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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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到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会议。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公司章程或本规则使股东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会作出工作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
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询和建议,
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或建议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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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在表决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
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
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召集人披露其关联关系并申请回避;
     (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
系的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知情的其它股东有权口头或书面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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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提出异议,则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应立即组织
公司全体董事就此进行讨论,并且若公司全体董事 2/3 以上表决认为
被申请回避的股东为关联股东,则该股东应当回避;
     (四)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五)关联交易议案形成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
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以其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或者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
和回避的,股东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
第三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
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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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
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点票应由会议主持人、律师、监事代表与股东代表共同进行。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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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内容。
第四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
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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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公司的股东会议事规则所涉及事项如相关法律、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
露内容。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并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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