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联讯”)拟通过向杭州汽轮动力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汽轮”或“公司”)全体换股股东发行 A 股股票的方式换
股吸收合并杭汽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情形,即合并双方及合并双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并双方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合并双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主体等均不存
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
存在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