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华友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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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华友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华友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2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华友
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
明书》”)、《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
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华友
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召集方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
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召集方式、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债券持有
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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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会议依法见
证。在本所律师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公司向本所
律师提供的与本次会议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件材料、其它证明文件)所述的全部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误导的情形;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
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上的签署人
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
权;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
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
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并且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
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
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
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
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
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募集说明书》《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担任“华友转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债
券持有人会议主要由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公司拟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且变
更后不会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受托管理人可以按照简化程序召集债券持有人会
议。
公告了《关于适用简化程序召开“华友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为《关
于变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根据公司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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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预计不会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债券持有人权益保
护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受托管理人按照简化程序召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中信证券发布的《会议通知》已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召开和投票方式、债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
的债券持有人登记办法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债券持有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召集方式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
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简化程序召开,参会人员无需
进行出席会议登记,召开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1 月 7 日,投票表
决期间为 2024 年 1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1 月 7 日。若债券持有人对本次会议通知
所涉议案有异议的,应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前(以下称“异议期”)以书面形式
回复受托管理人。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受托管理人公告所涉意见及审议结果。
异议期届满后,视为本次会议已召开并表决完毕,受托管理人根据异议期收到的
异议函情况,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议案是否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简化程序召开,召开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适用简化程序,参会人员无需进行出席会议登记。
四、本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变更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若债券持有人对本次会议通知
所涉议案有异议的,应于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受托管理人。逾期不回复的,
视为同意受托管理人公告所涉意见及审议结果。异议期届满后,视为本次会议已
召开并表决完毕,受托管理人根据异议期收到异议函情况,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
议案是否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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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信证券的确认,在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异议期内,受托管理人未收到
债券持有人的书面异议。根据《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已召开并表决完毕,《关于变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部
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召集方式、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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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华友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二四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蒋丽敏
负责人:颜华荣 张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