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信安全: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11-10 1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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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
     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4第 20138-9-O-6 号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1 座 9 层 10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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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
               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4第 20138-9-O-6 号
致: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信安全”)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协议》,
本所担任亚信安全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事宜(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的专项法律顾问。
  为本次重组,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出具了“汉
坤(证)字2024第 20138-9-O-1 号”《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亚信安全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书》)、于 2024 年 6 月 17 日出具了“汉坤(证)字2024第 20138-9-O-3 号”《北
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并于 2024 年 9 月 6
日出具了“汉坤(证)字2024第 20138-9-O-5 号”《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
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现就公司本次重组的实施情况出具本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
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的情
形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的简称、释义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
书。
  本次重组相关方已出具承诺,其提供的与本次重组相关的信息是真实、准
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其向本所提供本次重组所需全部的资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
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
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本次重组相关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进行了询问。该等政
府有关主管部门、本次重组相关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
述亦构成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特作如下声明:
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具备对本次重组涉及的适用境外法律设
立的境外主体、适用境外法律的交易文件和其他法律文件等发表法律意见的适
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前述境外有关事宜均依赖于本次重组相关方境外
法律顾问提供的专业法律意见。本所的引述行为,并不视为本所对境外法律顾
问出具的相关结论及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亦
不对该等结论及意见承担任何责任。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
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
及会计、审计、资产估值、内部控制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
具的报告和本次重组相关方的有关报告引述,但该等引述不视为本所对引用内
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并不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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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重组方案概述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股份
购买协议》《股份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股份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表
决权委托协议》等本次重组相关交易文件,本次重组中,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
亚信津安、亚信成都与联合投资人科海投资、智能基金共同出资设立亚信津信,
亚信津信与亚信津安共同出资设立亚信信宁,并由亚信信宁出资设立境外全资
子公司 AsiaInfo Investment Limited 作为收购主体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
方持有的亚信科技 19.236%或 20.316%的股份;同时,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取
得田溯宁及其控制的 Info Addition、PacificInfo、CBC Partners 在紧随本次股份收
购交割后合计持有的亚信科技 9.572%至 9.605%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将成为亚信科技的控股股东。在购买亚信科技
将间接控制亚信科技 29.888%至 29.921%的表决权。
   二、本次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本次重组相关方提供的决策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
重组已取得以下批准、授权及备案:
   (一)亚信安全的批准与授权
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关于签署<股
份购买协议>的议案》《关于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议案》《关于签署<联合投
资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亚信安全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进行
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关于签署<股
份购买协议>的议案》《关于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
的议案。
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同日,亚信
安全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
《关于签署<股份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
交易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
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定价的依
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关于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的相关性以及估值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重
大资产购买相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及估值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
关的议案。亚信安全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
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
《关于签署<股份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
交易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
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定价的依
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关于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的相关性以及估值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重
大资产购买相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及估值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
关的议案。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于调整本次交易定价暨调整本次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签署<股份购买协议之
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
明的议案》《关于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方法与估值
目的的相关性以及估值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
审计报告、准则差异鉴证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及估值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重
组相关的议案。上述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并发表了同意的审查意见。
于调整本次交易定价暨调整本次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签署<股份购买协议之
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
明的议案》《关于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方法与估值
目的的相关性以及估值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
审计报告、准则差异鉴证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及估值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重
组相关的议案。
《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
议案》《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签署<股份购买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
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
  (二)交易对方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交易对方提供的文件及《交易对方开曼法律意见书》,交易对方通过董
事书面决议及股东书面决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份收购相关的议案。
  根据《交易对方开曼法律意见书》,“交易对方签署、交付《股份购买协议》
和履行其在《股份购买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交易对方的能力及权利范围内,并
已取得全部必要的公司内部批准及授权”。
  (三)其他已经履行的监管机构审批程序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出具《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审查不予禁止决定书》(反执二审查决定2024第 297 号),对公司收购亚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信科技股权案不予禁止;亚信信宁已就本次重组取得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出具的《天津市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津发改外资许可202471 号)、取得
天津市商务局出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1200202400151 号)、
取得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组已取得现
阶段所需的批准、授权、备案程序,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
  三、本次重组的实施情况
  根据亚信安全的确认及其公开披露的信息,本次重组最终由收购主体支付
现金收购亚信科技 190,016,976 股股份(占亚信科技总股本的比例为 20.316%);
并由收购主体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取得田溯宁及其控制的主体在紧随本次股
份收购交割后合计持有的亚信科技 89,837,875 股股份(占亚信科技总股本的比
例为 9.605%)对应的表决权。
  根据亚信科技提供的《股东名册》及亚信安全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收购主体已于《股东名册》中被登记为亚信科技 190,016,976 股股份
的持有人。根据亚信安全提供的付款凭证、确认及其公开披露的信息,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主体已向交易对方支付交易对价 1,384,843,721.09 港
元。
    根据亚信安全的确认及其公开披露的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收购主体已依据《表决权委托协议》取得田溯宁及其控制的主体持有的亚信科
技 89,837,875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组已实施
完毕。
  四、本次重组的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根据亚信安全的确认及其公开披露的信息,除在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授
权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终交易方案并予以实施外,本次重组的实施情
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差异。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一)亚信安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更换情况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亚信安全的确认及其公开披露的信息,自《重组报告书(草案)》首次
披露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亚信安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
生变动。
  (二)亚信科技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更换情况
  根据亚信科技的确认及其公开披露的信息,自《重组报告书(草案)》首次
披露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以下情形外,亚信科技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发生变化:
日召开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的有关变动,包括:
  (1)信跃升辞任执行董事;
  (2)程希科辞任非执行董事;
  (3)高群耀辞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4)郭尊华获委任为执行董事;
  (5)何政获委任为非执行董事;
  (6)蒋健获委任为非执行董事;
  (7)王镭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上述董事会的有关变动于本次重组交割时生效。
  六、资金占用及关联担保情况
  根据亚信安全的确认及其公开披露的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亚信安全的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
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亚信安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亚信安全
及其控制的企业除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七、本次重组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根据亚信安全提供的资料、确认及其公开披露的信息,本次重组相关协议
包括《股份购买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联合投资协议》。
  根据亚信安全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亚
信安全、交易对方及本次重组相关协议的其他相关各方正在按照协议的约定履
行主要义务,不存在违反本次重组相关协议约定的情形。
  亚信安全、交易对方、联合投资人等在本次重组过程中作出的承诺的主要
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披露。根据亚信安全的确认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承诺各方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
情形。
  八、本次重组的后续事项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股份购买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表决权委托协议》等本次交易相关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
重组的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则的要求就本次重组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在本次重组各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基础上,上述
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九、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
条件;
取得田溯宁及其控制的主体持有的亚信科技 89,837,875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托;亚信安全已根据《股份购买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全部交易价款,
本次重组已实施完毕;
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接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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