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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4第 2221 号
致: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规范运作》和《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
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
议事项等进行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星期五)14:00 在广东省潮州市
枫溪镇如意路工业区 C2-2 号楼四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卢堃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8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
开当日的 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5 人,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截至 2024 年 11 月 4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
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
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总表决情况:同意 64,026,83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8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254%。
(1)总表决情况:同意 64,028,2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5,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9.6359%。
(1)总表决情况:同意 64,030,2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7,2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1.0226%。
(1)总表决情况:同意 64,027,76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4,7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9.2751%。
(1)总表决情况:同意 64,026,7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7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8.5674%。
(1)总表决情况:同意 64,028,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5,8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359%。
(1)总表决情况:同意 64,030,24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7,2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1.0114%。
(1)总表决情况:同意 64,024,5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1,5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7.0198%。
(1)总表决情况:同意 64,024,54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1,5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7.0261%。
(1)总表决情况:同意 64,023,65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0,6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01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