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亚律法字(2024)第 1108 号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接受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
鲁鸿贵、杨学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以现场参会方式进行见证。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
予以验证,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
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 15 时在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召开会议
的时间和地点与通知一致,会议召开与会议通知间隔十五日以上,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及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247 人 , 持 有 或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共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755,306,7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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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33.57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244 人,代表股份 361,726,8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814%。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44 人,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共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81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载了《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
议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了《公司 2024 年
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项 目 同意 反对 弃权
现场投票股数(票) 755,306,742 0 0
网络投票股数(票) 361,283,054 333,600 110,149
合 计 1,116,589,796 333,600 110,149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99.9603 0.0299 0.009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项 目 同意 反对 弃权
出席股数(股) 361,283,054 333,600 11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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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同时采
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
逐项表决。
票系统。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8 日 9:15-15:00。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进行了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召
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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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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