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创视讯: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09 0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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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致: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肖辉律师、赵伟扬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佳创
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佳创视
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
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予
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
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
一致和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并于2024年10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以及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44,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
登记日等事项,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11
月8日14:45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国际创新谷1栋A座15楼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8日上午9:15-9:25,
间为:2024年11月8日9:15至2024年11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为80,496,7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82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网络投票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424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481,5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43%。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信息公司验证其身份。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除以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现场或以远程通讯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肖辉律师、
赵伟扬律师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未出现
修改原议案或新增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方式审议并逐项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
及本所律师共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信息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85,302,4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7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805,7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1439%;反对 60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92%;弃权 1,07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868%。
  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佳创视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
                页)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谭岳奇
                 见证律师:
                           肖辉
                           赵伟扬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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