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神: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08 23:3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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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24-107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
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具体内容如下:
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7.8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12,820,512股,回购股份约占公司
总股本的 0.89%。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5,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7.8元/股进行
测算,回购数量约为6,410,256股,回购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45%,具体回购股份数
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内。
股份。
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的减持公司股份计划以及
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六个月的减持公司股份计划;若上述主体
在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的,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本次回购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存在后续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
能经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或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对象放弃认购
股份等情况,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2)本次回购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存在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
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可能存在回购股份所
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4)本次回购存在因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
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将导致本计划受到影响的事项发生的风险。
  (5)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将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公司将在回购
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
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
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本次会议已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在董事会
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增强广大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维护广大
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为构建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核心人员的积极性,吸引
人才集聚,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
的基础上,公司计划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后续实
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次回购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8元/股(含),未
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
回购价格将视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本次回购股份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所回购股份将用于后
期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
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
  按回购金额上限、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数量不超过12,820,512股,占公司
目前总股本的0.89%;按回购金额下限、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数量不超过
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
股份的价格及数量上限并及时披露。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回
购方案实施期间,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回购期限内,如回购资金总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
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回购期限内,如回购资金总额达到下限后,公司管理层可以决定完成本次回
购,即回购期限自该日止提前届满。
  (3)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前终止实施回购事宜,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止提前届满。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
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管理层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
并予以实施。
  为了顺利实施本次回购股份,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并实施具体的回购方案,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但不限于
实施的时间、价格、数量、资金总额等;
  (2)视具体情况决定本次股份回购的完成;
  (3)办理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4)制作、修改、补充、签署、执行本次回购股份所需的相关合同、协议等相关
文件;
  (5)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相关条件的规则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
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授权管理层
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实施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6)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回购股份所必须的事项。
  本授权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方案之日起至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1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7.8元/股进行测算,则回
购数量约为12,820,512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89%;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总股本0.45%。
  根据公司目前的股本结构,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
全部锁定后,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回购后
                      回购前
                                      按回购金额上限测算                  按回购金额下限测算
  股份类别
                            占总股                        占总股                     占总股
             数量(股)                    数量(股)                      数量(股)
                            本比例                        本比例                     本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1,537,020      0.11%       14,357,532     1.00%     7,947,276    0.55%
无限售条件股份     1,431,514,373    99.89% 1,418,693,861       99.00% 1,425,104,117    99.45%
  总股本       1,433,051,393   100.00% 1,433,051,393      100.00% 1,433,051,393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实际
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回购后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将符合公司上市条件,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
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
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17,986,250,525.09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所有者权益为5,842,851,887.78元,货币资金余额为1,863,571,755.92元(以上数据未经
审计)。按本次回购股份资金上限10,000万元全部使用完毕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
资产的0.56%,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的1.71%,约占货币资金的5.37%。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及未来发展情况考虑,公司认为使用回购金额上限10,000万元进
行回购,不会影响公司研发能力、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对
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回购体现公司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
强投资者信心。同时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
司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为公司未来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回购的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回购价
格上限7.8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12,820,512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比
例约为0.89%,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
的上市地位,公司的股份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
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
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的说明
 姓名      职务                    买卖股票情况
 杨志    董事、财务总监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72,000股。
于红清       董事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21,600股。
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购期间内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在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截至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在未来三个月、未来
六个月暂无明确的减持计划。
 若相关人员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六、回购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将作为后期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公司将根据
实际情况择机开展相关事宜。若回购后公司未能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或未
能在法定期限内使用完毕回购股份,则尚未使用的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
本将相应减少,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就注销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
事项履行决策、及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及披露义务。
 七、董事会关于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授权
 为了顺利实施本次回购股份,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
施的时间、价格、数量、资金总额等;
件;
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授权管理层对
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实施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本授权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方案之日起至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八、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本方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已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其他事项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根据公司的资金储备和规划情况,用于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可根据回购计划及时
到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在以下时间及时披露回购进展
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1)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披露;
 (2)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 1%的,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
披露;
 (3)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4)公司如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董事
会将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5)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在两个交
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十、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经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或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对象放弃认购股
份等情况,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价格区间,导致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将导致本计划受到影响的事项发生的风险。
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十一、备查文件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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