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源煤电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天律意 2024 第 02639 号
致: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以及贵公司(下称“公司”)与安徽天禾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禾”)签订的《聘请证券事务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天
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
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天禾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及公司 2024 年 10 月 19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会议通知;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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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天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
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验证,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493 户 , 共 代 表 股 份 757,507,752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经核查,会议通知的公告时间系会议召开时间的 15 日前。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我国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有: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1 户,股东均为 2024 年 11 月 1 日下午 3∶00 收市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亲自出席
的均出示了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
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共 492 户。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均获得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认证。
另外,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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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条件,其召集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向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名投票方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程序
对议案进行表决。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 , 9:30-11:30 ,
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负责统计。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向公司提供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恒源煤电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不含董监高)的表决情况
议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议案名称
序
号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关于聘任公司
审计会计师事 95,216,429 97.1905 2,505,340 2.5572 247,094 0.2523
务所的议案
关于参与竞拍
山西省保德县
炭探矿权的议
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
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