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正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
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
道,社会上存在 的已经或将给 公司造成不 良影响的传 言或信息, 可能或已经影
响投资者投资取 向的信息,以 及其他涉及 公司信息披 露且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重大舆情:传播范 围广,严重影 响公司公众形 象或正常经 营活动,使公司
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一般舆情: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董
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
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
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与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 七 条 舆情 工 作组 的 舆情 信 息采 集 设在 公 司 证券 部 ,负 责 对媒 体 信
息的管理,及时 收集、分析、 核实对公司 有重大影响 的舆情,跟 踪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变动情况, 研判和评估 风险,并将 各类舆情的 信息和处理情
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 二 ) 及 时 向公 司 证 券部 通 报 日常 经 营 、合 规 审 查 等过 程 中 发现 的
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
络媒体、微信、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和重视度,快速
反应、迅速行动,尽快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
对外宣传工作 ,严格保证 一致性, 同时要自始 至终保持 与媒体的真 诚沟通。在
不违反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及 深圳证券交 易所信息 披露规定的 情形下,真
实真诚解答媒 体的疑问、 消除疑虑 ,以避免在 信息不透 明的情况下 引发不必要
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
对、主动承担的 态度,及时 核查相关信 息,低调处 理、避免冲 突,积极配 合做
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
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
相关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
情况、进行初步判断,如为重大舆情或存在潜在风险,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必
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
况,经甄别研判后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 ,舆情工 作组组长 应视情况召 集会议, 就应对重 大舆情作出
决 策 和 部 署 。 证 券 部 和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同 步 开 展 实时 监 控 , 密 切 关 注 舆 情
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舆情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掌握舆情传播范围,拟定应对方案;
(二)必要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
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
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
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造 成较大影响 时,公司应 当及时核实 相关情况, 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发 布情况说明 公告或者澄 清公告,同 时将重大舆 情上
报地方证监局;
(五)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做好舆情危机后的经验总结,不断完善处置流
程,提升舆情处置水平。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 十 五 条 公 司 内 部 有 关 部 门及 相 关 知 情 人 员 对公 司 未 公 开 事 项 负有 保
密义务, 在该类 信息依 法披露之 前,不 得私自 对外公 开或者 泄露, 不得利
用该类信 息进行 内幕交 易。如有 违反保 密义务 的行为 发生, 给公司 造成损
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公司未公
开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
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
众形象造 成恶劣 影响或 使公司 遭受损 失的, 公司将 根据具 体情形 保留追究
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本制度 如与国 家日后 颁布的 法律法 规或经 合法程 序修改 后的《公
司章程》 相抵触 时,按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公司 章程》 的规定 执行,并
立即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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