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运: 江西长运涉及诉讼的进展及申请再审公告

证券之星 2024-11-07 2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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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61   证券简称:江西长运        公告编号:临 2024-072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及申请再审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3,506.17 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二审判决,根据
《民事判决书》,公司需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九江市交通运输局支付武宁新
车站建筑物及设备对价款 15,302,343.45 元,案件受理费 199,546 元。公司将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案件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
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高度重视本次涉诉事项,
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决定就二审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若公司依据相关司法判决实际承担案件相应对价,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产生不利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与子公司江西九江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长运”)收到南
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2)赣 0103 民初 5240 号《应诉通知书》,原告九江交
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交通商贸”)因武宁县沙田新区客运站对价纠
纷事项对公司和九江长运提起诉讼。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6 月出具(2022)赣 0103 民初 5240
号《民事裁定书》,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住所地在江西省
九江市浔阳区,被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被
告江西九江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九江市澜溪区,均不属于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
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
原告九江交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民初 2909 号《应诉通知书》,九江市交通运输局因武宁县沙田新区客运站对价纠
纷事项对公司提起诉讼。
  九江市交通运输局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向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提出对第三人江西恒中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同日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
请求变更第一条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武宁沙田新区客运站主站
房、修理厂、附属设备,及其他资产对价共计 35,061,682.08 元。”
民初 2909 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准许原告九江市交通运输局撤回对第三人
江西恒中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民初 2909 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九江市交通运输局的全
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17,109 元,由原告九江市交通运输局负担。如不服
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
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详情请见刊载于 2022 年 6 月 9 日、6 月 29 日、2023 年 9 月 29 日、2024 年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
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临 2023-060《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
讼的公告》、临 2024-009《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临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九江市交通运输局不服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2023)赣 0404 民初
终 1989 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判决;
付武宁新车站建筑物及设备对价款 15,302,343.45 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217,109 元,由九江市交通运输局负担 122,411 元,江西
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94,698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54,609 元,由九江市交
通运输局负担 49,761 元,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04,848 元。江西长运
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04,848 元,应于签收判决书后七日内
向本院缴纳,并在十日内将缴费凭证提交给法院,逾期未缴纳或未提交凭证的将
移送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二审判决,根据《民事判决书》,公司需于判决生效后十五
日内向九江市交通运输局支付武宁新车站建筑物及设备对价款 15,302,343.45
元,案件受理费 199,546 元。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案件判决执行情
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
果为准。
  公司高度重视本次涉诉事项,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决定就二审判
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若公司依据相关司法判决实际承担案件相应
对价,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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