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友钴业: 华友钴业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07 22: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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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3799     股票简称:华友钴业      公告编号:2024-107
转债代码:113641     转债简称:华友转债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9号)核准,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友钴业”或“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公开发行了76,000,000张可转
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60,000.00万元,扣除不含税
发行费用4,616.04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55,383.9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
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验证报告》
                                (天健验
〔2022〕72号),确认募集资金于2022年3月2日到账。
  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并经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以及项目实
施情况,将“年处理15,000吨电池绿色高值化综合循环建设项目”“年处理12,000
吨电池黑粉高值化绿色循环利用项目”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广西华友新材料有限
公司粗制氢氧化镍钴原料制备高纯电镍建设项目”,涉及变更投向的募集资金总金
额为人民币56,318.69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9日披露的《华友钴业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6)。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
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署相关协议的议案》,同意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授
权的指定人员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设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具体事宜,
该专项账户仅用于存储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存放非募集资金或其他用途。
   近日,公司和新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广西华友新材料有限公司会同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签署了《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
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新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广西华友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63010078801200008218,截止 2024 年 11 月 6 日,专户余额为零元。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订主体
   甲方: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广西华友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
为“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电镍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人民币56318.69万元。
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
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
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
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
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
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支付结算办法》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
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
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
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
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送给丙方。
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业务授权书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
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获取对账单。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
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
损失和费用。
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
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
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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