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丰特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2024年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证券之星 2024-11-07 02: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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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财务顾问声明
建嘉兴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相关资产调整的通知》(嘉国资〔2023〕68
号),嘉兴市国资委将其下属嘉兴路投所持有的嘉实集团 100%股权无偿划转至
嘉兴产发集团。本次划转后,嘉兴产发集团将成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嘉
兴路投将不再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次变动方式为无偿划转。
  本次权益变动前,嘉兴路投通过嘉实集团持有民丰特纸 34.87%的股份,为
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嘉兴市国资委。本次交易前,
嘉兴产发集团直接持有民丰特纸 749,100 股股份,占民丰特纸总股本的 0.21%。
  本次交易完成后,嘉兴产发集团将取得嘉实集团 100%股权。嘉兴产发集团
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0.21%股份,并将通过嘉实集团间接控制上市公司 34.87%股
份,合计控制上市公司 35.08%股份。嘉兴路投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仍为民丰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嘉兴市国资委,间接控股股东由嘉
兴路投变更为嘉兴产发集团。
  本财务顾问接受嘉兴产发集团委托,担任嘉兴产发集团本次无偿划转的收
购方财务顾问。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中信证券本着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精神,自收购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对上述事项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民丰特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持续
督导意见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
任。本持续督导意见根据民丰特纸及嘉兴产发集团提供的相关材料编制,相关
方向本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
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本财务顾问提醒投资人认真阅读民
丰特纸公告的相关定期公告、信息披露等重要文件。
                         释       义
      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
本持续督导意见      指
                 告书之 2024 年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本持续督导期       指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4 日
民丰特纸         指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民丰集团             嘉兴民丰集团有限公司
嘉兴产发集团/收购人   指   嘉兴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嘉兴路投         指   嘉兴市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
嘉兴市国资委       指   嘉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交易/本次权益变       嘉兴市国资委将其下属嘉兴路投所持有的嘉实集团 100%股权
             指
动                无偿划转至嘉兴产发集团
中信证券/本财务顾问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指相关公司现行/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
A 股/股        指   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情况及标的股份过户情况
     (一)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嘉兴路投通过嘉实集团持有民丰特纸 34.87%的股份,为
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嘉兴市国资委。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嘉兴产发集团将取得嘉实集团 100%股权。嘉兴产发
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0.21%股份,并将通过嘉实集团间接控制上市公司 34.87%
股份,合计控制上市公司 35.08%股份。嘉兴路投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上市
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民丰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嘉兴市国资委,间接控股股东由嘉
兴路投变更为嘉兴产发集团。
     (二)标的股份过户情况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嘉实集团 100%股权无偿划转至嘉兴产发集团
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成,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上市公司股份过户。
     (三)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手续,相关手续合法有效;
二、收购人及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内,嘉兴产发集团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上交所规则、上市公司章程,依法行使对民丰特纸的股东权益。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嘉兴产发集团按照中国证监会
有关上市公司治理和上交所相关规则规范运作,依法行使股东权益、履行股东义
务。
三、收购人于《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中公开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关于独立性的承诺函
  为保证民丰特纸独立性,嘉兴产发集团已出具如下承诺:
  “1、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保证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
与上市公司保持独立,确保上市公司具有独立面向市场的能力,并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地位干预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和经营决策,也不利用控股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
公司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上
市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将对上市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
的赔偿。”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嘉兴产发集团严格履行了上述
承诺,未发生违反其承诺的情形。
  (二)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为保障民丰特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嘉兴产发集团就避免未来与民丰特
纸及其控制的企业产生同业竞争事宜出具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除民丰特纸及其下属公司外,本公司及本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民丰特纸主营业务
构成竞争的业务。
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主动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
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民丰特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技术支持、资金资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
接从事与民丰特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司所从事的业务与民丰特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本公司将终止从事构成同业竞争
的相关资产、业务或权益,或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该等资产、业务或权益出
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民丰特纸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收购该等资产、业务
或权益,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
的经营活动。
公司签署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本公司不再是民丰特纸的间接控股股东之日终
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嘉兴产发集团严格履行了上述
承诺,未发生违反其承诺的情形。
  (三)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为规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与民丰特纸之间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嘉兴产发
集团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充分尊重民丰特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民丰特纸的独立经
营、自主决策。
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
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定交易价格,并依法签订协
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及民丰特纸章程规定
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民丰特纸及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行为,不要求民丰特纸及其控制的企业向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
何形式的违规担保。
在股东大会对涉及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民丰特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公司为民丰特纸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嘉兴产发集团严格履行了上述
承诺,未发生违反其承诺的情形。
四、收购人协议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落实情况
  (一)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
重大调整的计划
  根据《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披露: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
日,嘉兴产发集团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民丰特纸主营业务或者对民丰特纸主
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未来基于嘉兴产发集团或民丰特纸的发展需求拟
对民丰特纸的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嘉兴产发集团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嘉兴产发集团未改变民丰特纸
主营业务或者对民丰特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二)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
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根据《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披露: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
日,嘉兴产发集团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民丰特纸及其子公司重大的资产、业
务处置或重组计划。若未来基于嘉兴产发集团或民丰特纸的发展需求拟对民丰特
纸及其子公司进行重大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嘉兴产发集团将严格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嘉兴产发集团未对民丰特纸或
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者合作,或购买或置换资
产重组。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
  根据《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披露: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
日,嘉兴产发集团暂无对民丰特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或
建议。嘉兴产发集团与民丰特纸其他股东之间未就民丰特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若未来基于民丰特纸的发展需求拟对民丰特纸现
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进行调整,嘉兴产发集团将严格按照相法律法规要
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嘉兴产发集团未对民丰特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和更换。
  (四)对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根据《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披露: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
日,嘉兴产发集团暂无对民丰特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若未来基于民丰特
纸的发展需求拟对民丰特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嘉兴产发集团将严格按照相法律
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嘉兴产发集团未对上市公司章
程进行修订。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根据《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披露: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
日,嘉兴产发集团暂无对民丰特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若未来
基于民丰特纸的发展需求拟对民丰特纸现有员工聘用做出重大变动,嘉兴产发集
团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
工作。”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嘉兴产发集团未对民丰特纸现
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调整的计划
  根据《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披露: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
日,嘉兴产发集团暂无对民丰特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未来基于民
丰特纸的发展需求拟对民丰特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调整,嘉兴产发集团将严格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嘉兴产发集团未对民丰特纸分
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根据《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披露: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
日,嘉兴产发集团暂无对民丰特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若未来基
于嘉兴产发集团及民丰特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机构进行具有
重大影响的调整,嘉兴产发集团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
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嘉兴产发集团未对民丰特纸现
有业务和组织结构作出重大调整。
五、持续督导总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并购重
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截至 2024 年 10 月 24 日,本财务顾问
的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持续督导职责终止。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嘉兴产发集团依法履行了收
购的报告和公告义务;嘉兴产发集团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对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的相关要求规范运作;未发现收购人存在违反公开承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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