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4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审议程序,严格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有效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控制》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控
制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监督、审核、检查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
交易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应占多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不得由控股股东提名、推荐(独
立董事除外)或由在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提名委员会
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
事担任,负责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中
任命。
第六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第三至五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二)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
告;
(三)对关联交易必要性、客观性、公允性、合理性以及
对公司的影响做出判断;
(四)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发生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核;
(五)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关联交易的管理制度的修改建议;
(六)对公司关联交易协议订立及履行情况进行审核和监
督;
(七)公司关联交易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损害公司或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或可能时,向董事会报告,要求并监督落
实公司进行整改。整改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相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讨论形成书
面建议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则
及时公开披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关联交易控制委
员会与相关单位的工作。证券部负责配合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开展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会同财务及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关联交
易控制委员会进行审议、决策、审核、监督管理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报告以及相关财务报告;
(二)关联交易协议;
(三)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如有);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审计报告;
(五)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必要性、客观性、公允性及合理
性方面的书面说明及依据资料;
(六)其他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对公司提供的报告及
相关文件资料进行讨论和审议,并将相关决议及书面材料呈报
董事会讨论: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诚实信
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是否确有必要以及是否符合公司
长远利益;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以及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和
合理性;
(四)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执行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侵害公
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
内部决策制度的要求;
(六)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评价;
(七)就每一会计年度内公司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执行
情况向股东大会发表专项独立意见;
(八)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方
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
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
召开,当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履行
职责时,应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前三日通知全体成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免于按照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
出说明。
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或
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
表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发表
意见。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的,当事人应予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
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负责人应当列席关联
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证券部保存。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二十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
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