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瑞矿业: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预算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07 01: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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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预算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4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充分发挥预算规划、
协调、激励及监管的作用,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性,根据《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预算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组织编制、审议和修改公司年度预算,对公司的预算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预算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董事
长和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的董事或独立董事。
  第四条   预算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提名委员会提名,并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预算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预算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第三至五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预算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确定公司预算编制的总原则;
  (二)根据公司整体规划目标组织编制并审议公司年度预
算;
  (三)审查公司初步预算方案,指导并讨论建议修正事项;
  (四)预算编制的环境变更时,组织修改公司年度预算;
  (五)检查和跟踪预算的执行情况,审议并分析预算执行
报告;
  (六)对公司重大投资事项的预算报告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预算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预算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预算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讨论形成书面建议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由预算委员会直接领导,是预算委
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会同财务部门负责做好预算委员会决
策的文件资料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经汇总的公司初步预算报告;
  (三)公司年度经营生产相关情况数据;
  (四)公司年度整体经营情况分析材料;
  (五)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材料;
  (六)公司计划财务部门及相关部门提出的建议事项;
  (七)比较与分析实际执行结果与预算的差异情况;
  (八)公司重大投资事项的预算报告及进度跟踪报告;
  (九)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对公司财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
行审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
  (二)年度经营目标预算;
  (三)公司预算与实际执行情况的差异分析;
  (四)在跟踪重大投资项目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五)根据情况和环境变化,提出公司预算修正建议;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
期会议每年须至少召开一次,并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
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可根据需要召开。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履行
职责时,可委托一名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预算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
知全体成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会议的,可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
照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
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预算委员会成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
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每
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负责人可列席预算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证券部保存。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十九条    预算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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