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瑞矿业: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07 01:3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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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4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及
管理层人员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
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 1/3 以上董事会成员
联合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作为召集人,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
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第三至五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
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评价董事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的结构,并推荐董事
担任相关委员会委员,提交董事会批准;
  (七)董事会授权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讨论形成书面建议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证券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部门,负责做好
提名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提名所需的有关资料,具
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协助提名委员会制定并实施董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负责协助提名委员会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负责协助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
  (四)负责协助提名委员会评价董事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
的结构;
  (五)其他需要协助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的事项。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
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应搜集、了解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
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
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经营发展及工作需要不定
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成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随时通过电话或
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履行
职责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
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成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
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每
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当
事人应予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
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监事、董
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证券部保存。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会议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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