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3 证券简称:东易日盛 公告编号:2024-119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债权人北京鹏元兴达商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鹏元兴达”或“申请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或“法
院”)提交对公司进行重整及预重整的申请。
京一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9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启 动公司
预重整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9)。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
《决定书》(2024)京 01 破申1179号之一,北京一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公开竞争, 指定北
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为东易日盛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请,公司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如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公司将
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根据《深圳 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 票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
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 。如果
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 被终止
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法院启动或受理重整申请的文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法院指定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情况
根据《决定书》京01破申1179号之一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4)京 01 破申1179号,北京一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公开
竞争,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为东易日盛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联系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电子城 IT产业园 C3B 座东易日盛;联系人:胡律
师 、 付 律 师 ; 联 系 电 话 :13522703162 、 13520785603 ; 电 子 邮
箱:dyrsycz2024@163.com)。
为便于临时管理人依照《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的
规定全面调查债务人资产负债和涉诉涉执情况、高效拟定预重整方案,东易日盛
公司的债权人可于本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前向东易日盛公司临时管理人书面说明
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本院裁定
受理重整申请的,上述债权可以不必另行申报。未按上述要求说明债权情况的,
预重整期间不得以债权人身份参加本院就重整申请组织的听证程序,以及临时管
理人组织的对预重整方案的磋商,但并不影响相应债权人在正式重整程序中行使
法定权利。东易日盛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也可按照上述联系方式向东易
日盛公司临时管理人说明债务或持有财产情况。
根据《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之相关规定,预重整期
间,临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 全面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涉诉涉执情况;
(二) 查明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
(三) 监督债务人履行《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规定的
义务,并及时向本院报告;
(四) 明确重整工作整体方向,组织债务人与其出资人、债权人、(意向)重整
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
(五)根据需要指导和辅助债务人引进重整投资人;
(六)根据情况向本院提交终结预重整程序的申请或预重整工作报告。
二、风险提示
司预重整成功,法院将依法审查是否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能否进入重 整程序存
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无论公司预重整是 否成功、
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计划,将有利于化解公司债务风险,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健康、可持
续发展。但即使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
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
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 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