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86 证券简称:全聚德 公告编号:2024-29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与度,本次股东会对全部议案实行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6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11 月 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河沿 217 号公司 517 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金梅女士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计 39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为 141,938,5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6.2459%。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为 134,691,4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3.8847%。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计 39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为 7,247,0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3612%。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0,795,1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944%;反对 1,052,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943,691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664%;反对 1,052,601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524%;弃权 90,8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2812%。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8,164,2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3409%;反对 3,678,3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6%。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12,786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439%;反对 3,678,306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015%;弃权 96,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3546%。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李丽、霍达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