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监事会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维护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行使职权,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公司
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
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五条 本议事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
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职责
第六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
第七条《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条 监事分为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不得少于监事
人数的 1/3。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推选产生。
第九条 监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监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
第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
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
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监事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干涉
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要求
董事会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事先提交
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
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第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八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
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不设监事会副主
席。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可以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
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职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作报告;
(四)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在监事会闭会期间,根据监事会已通过的决议,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监
事会重要文件;
(六)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章 监事会召集与通知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
于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
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公开谴责
或者被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公司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上述召开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
事会会议的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
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
策。
第二十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议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七)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
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
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
票理由。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合议制,先由每个监事充分发表意见,再进行表
决。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
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
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视频、传
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召集人负责组织制
作监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监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监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同意、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负责监事会日常事务的监事分发给出席会议的监事,
并在表决完成后收回。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审议向股东会提交的议案,应当先组织相关人员对议案进
行整理,形成书面文字材料后提前 10 日送交给每位监事,以保证监事有足够的时间
对议案进行审查。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
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审议财务工作时,应先听取财务负责人的汇报,并就相关
问题向财务负责人或其他财务人员进行质询。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对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议案进行审议时,应
当充分考虑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
等。
第四十条 监事会审议涉及增资、减资、合并等事项时,应充分考虑到所议事
项对公司及股东的影响,并就方式、价格、数量、程序等向有关人员进行质询。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审议年度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重点审查年度财
务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利润分配预案是否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发展与股东现
实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审议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是否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时,应先
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然后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提案人
或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到会,就与会监事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充分关注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
合规性,并就该项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作出决议。
第四十五条 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
究的,经监事会主席提议,可以暂不进行表决,并组成专门工作组进一步考察,提
出考察报告交付下次监事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任何监事或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监
事应该向监事会披露其利益,并应回避和放弃表决权。放弃表决权的监事,应计入
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但不计入监事会通过决议所需的监事人数内。监事会
会议记录应注明该监事不投票表决的原因。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表决票应由监事会主席负责验票;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
果决定监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表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四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七章 监事会记录
第五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一条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
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
录。
第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
对会议决议、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
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
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的内容。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
司章程》,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
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十四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
易所的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少于”
不含本数。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为准;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会审议通
过。
第六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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