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79 证券简称:强邦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8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自筹资金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700.74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自筹资金2,202.55
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498.19万元(不含增值税)。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51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
上〔2024〕827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0.00万股
(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6,497.72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222.28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4年10月8日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200Z0049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拟使用募
集资金金额如下表列示: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合 计 66,803.00 32,222.28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一)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及置换安排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鉴证报告》(容
诚专字2024200Z0477号),截至2024年10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拟置换金额为2,202.5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调整后拟投入 自筹资金预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置换金额
号 募集资金金额 先投入金额
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
金
合计 66,803.00 32,222.28 2,202.55 2,202.55
(二)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鉴证报告》,本
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6,497.72万元(不含增值税),在募集资金到位前,
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498.19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用募集
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498.19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以自筹资金
发行费用总额 预先支付发 拟以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不含税) 行费用金额 置换金额
(不含税)
合计 6,497.72 498.19 498.19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2,700.74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自筹资金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及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未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
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经审
议,董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2,700.74万元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自筹资
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监事
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事项,其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募投项目的使用用途和实施
计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
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自筹资金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之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安
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
费用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4200Z0477号),认为:强邦新材《关于以自筹
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
照上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强邦新材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
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容诚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鉴证报告》;
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