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本次重组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明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滨集团”或“公司”)拟通过发
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控股子公司湖南旗滨光能有限公司 28.78%股权(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或“本次重组”),本次交易不涉及募集配套资金。现就公司在本次重前
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作出如下说明:
经 2023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 2023 年
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海旗昭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
海旗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海旗平照明器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海旗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海旗阳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宁海旗森人力资源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海旗锦市场营销策划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海旗兴玻璃制品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海旗宁销售
代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海旗盈工程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海旗利
供应链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海旗久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
海旗亿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海旗昇安全技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宁海旗鑫文化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海旗泰设备租赁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 28.78%的出资额以
司完成上述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经审慎判断,公司该笔交易
出售的资产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的资产属于同一资产,但系对同一资产分别进行
出售和购买,因此应当在计算本次交易时分别计算相应数额,无需累计计算。
除上述事项外,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未发生交易标的资产与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
务范围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不存在《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需要纳入累计计算的资产交易。
特此说明。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