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发
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控股子公司湖南旗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 28.78%的股权(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不涉及募集配套资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如下:
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标的资产转移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
的全资子公司。
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本次交易不会新增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关
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减少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