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发
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控股子公司湖南旗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 28.78%的股权(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不涉及募集配套资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
条规定说明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要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
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仍然符合股票上市条件,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制人及其关联人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关联交易,减少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报告;
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
特此说明。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