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滨集团”或“公司”)拟通过发
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控股子公司湖南旗滨光能有限公司 28.78%的股权(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本次交易不涉及募集配套资金。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
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
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