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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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 281 号
致: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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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在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二路 288 号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5 日 9:15-
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5 日 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
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贵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 250,832,349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140%。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
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504 名,代表贵
公司股份 21,448,765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6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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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共 514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72,281,114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6.800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信
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共两项,分别为:审
议《关于增加 2024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和《关于组建企业集团、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前述两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各项
议案表决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其中,相关特别决议议案
均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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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序号 占出席会议股东 占出席会议股东 占出席会议股东
股数(股) 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数(股) 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数(股) 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比例 股份总数比例 股份总数比例
关于组建企业集团、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271,796,477 99.8220% 200,925 0.0738% 283,712 0.1042%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