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
认购对象合规性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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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本所律师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关于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法律意见书》、2023 年 7 月 27 日出具的《国浩律师(上
原法律意见 指 海)事务所关于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3 年 9 月 12 日出具
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
律意见书》
《承销实施细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兴华会计师/会计师/审
指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计机构/验资机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乐通股份”)的委托,担任乐通股份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
和《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
展核查工作,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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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引言
一、本法律意见书中未提及的事项,仍适用原法律意见的相关结论。
二、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中所作出的声明同时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三、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上下文文意另有所指,原法律意见释义适用于本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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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文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相
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
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
议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
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研究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
议案。
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次修
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关于变更专项审计机构及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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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研究报
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
告的议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
《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三)本次发行已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3〕120152 号),认
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已获深交所审核通过。
意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3〕2511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落款日期为 2023
年 11 月 7 日)。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
已经取得了发行人内部的批准与授权,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本次发行可以依法实施。
二、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数量及认购对象
(一)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数量
根据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以及发行人及主承
销商就本次发行制定的《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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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确定为 9,472,510 股,发行价格为 13.46 元/股,
合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7,499,984.6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120,877,343.09 元。
(二)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
根据优悦美晟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优
悦美晟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市优悦美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康欣社区景田北一街 28-1 号景田邮政综合楼 1
注册地址
楼 106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HPG2A6A
法定代表人 周宇斌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23 年 3 月 2 日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一般经营项目是: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
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融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商业综合体管理服
经营范围
务;品牌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股权结构 深圳市大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99.95%
经营期限 2023 年 3 月 2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核查,优悦美晟目前有效存续,不存在需要清算、终止的情形,具备合
法有效的主体资格。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优悦美晟系大晟资产控制的全资子公司,不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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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依据相关规定办理私
募投资基金备案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经核查,优悦美晟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大晟资产的全资子公司,为发行人的
关联法人,本次发行构成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已经就本次发行依法履行
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以及认购对象出具的书面说明,用于认购乐通股份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资金来源于自筹资金,并已承诺“自筹资金的方式为大晟资
产提供的借款,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也不存
在因资金来源问题可能导致本公司认购的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的情
形;不存在通过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
关联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外的其他企业
除外,下同)资金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情形;不存在接受上市公司或其利
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担保、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总
额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发行方案及《注册管理办法》《承销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实
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协议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对本
次发行的认购方式、认购数量、认购价格和认购款项支付等进行了详细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生效条件均已成就,该等协议合法有效。
(二)缴款及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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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配售缴款通知书》
(以下简称“《缴
款通知》”),通知优悦美晟按照《缴款通知》将认购款项支付至发行人的主
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根据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出具的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认购资
金总额验证报告》(2024京会兴验字第 00830012 号)。截至 2024 年 10 月 29
日,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本次发行投资者认缴的认
购资金 127,499,984.60 元。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保荐承销
费后的余额划转至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根据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出具的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2024京会兴验字第 00830013 号)。截至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发行人已向
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9,472,510 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0,877,343.09 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9,472,51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 111,404,833.09 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到的股份认购协议及其
补充协议、《缴款通知》等法律文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过
程和结果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符合发行方案及《注册管理办法》《承销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律法规的规定;
等法律文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案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