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迈斯: 关于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补充公告

证券之星 2024-11-05 22: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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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4-057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2024 年 9 月 9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于 2024
年 8 月 24 日、2024 年 11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分别
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27)、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编号:2024-054)。为便于广大投资者
进一步了解本次权益分派实施事项,对相关权益分派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一、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4 年半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
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二、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三、分配实施方法
  (一)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
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万仁春、刘钧、深圳特浦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
倍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森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三)扣税说明
于 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以下简称“股息红利相关规定”)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
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
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257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57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
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红利相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
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
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313 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313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
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
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通投资者中属于香港以外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
规定现金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257 元。
  四、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755-86020080-5181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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