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2723 号)批准,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宿迁联盛”或“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作为宿
迁联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保荐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以下简称“《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着审慎和勤勉尽责的原则,国泰君安于
(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检
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贾瑞兴、官航
(二)现场检查时间
(三)现场检查人员
国泰君安:贾瑞兴、毛伟智
(四)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
公司经营、承诺履行情况等。
(五)现场检查手段
本次现场检查的手段主要包括资料查阅、访谈、现场查看等,具体检查手段
详见“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核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获取并查阅了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内部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审计
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文件、审计委员会与内部
审计部门的工作记录等文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核查意见: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相关制度基本得到
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三会
运行良好。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内控环境良好,风险控制有
效。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核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获取并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对外公开披露的文件、
投资者调研记录,针对公告文件涉及的三会文件及支持性文件进行核查,对相关
人员进行访谈。
核查意见: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
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核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实地查看了主要生产、经营、管理场所,获取并查阅了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明细,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明细,并针对资金往来凭证进行抽
样核查,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核查意见:
本持续督导期间,宿迁联盛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
立,不存在依赖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的情形。
(四)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核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获取并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募集资金使用台账、
银行对账单等,对募集资金大额使用情况进行抽凭核查,查阅并比对了公司有关
募集资金的对外披露文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实地查看了募投项目施工进
度。
核查意见:
本持续督导期间,宿迁联盛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
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根据市场环境与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做出再次延
期的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该延期事宜不涉及募投项
目实施主体、投资总额等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情形,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核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获取并查阅了公司关联方清单,关联交易、关联担保明细,关
联交易、关联担保相关审批程序文件,公司对外担保明细及相应审议和决策文件,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了解了有无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等。对大额关联交易进行
抽凭核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核查意见: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
资管理制度,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经营情况
核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获取并查阅了公司销售与采购台账,就公司经营情况与公司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重点关注了 2024 年 1-9 月的经营情
况,比较了公司定期报告有关经营情况的披露内容,并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
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基于行业公开材料分析了公司所在行业发展情况。
核查意见:
截至目前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重要经营场所正常运转;公司主营
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所处行业市场需求疲软、行业竞争加剧,公司产品价格、毛利率持续下滑所
致。公司已通过积极参加展会等方式开拓市场、主动调整产品价格、提高生产效
率、加强精细化管理等措施降本增效,但是受到前述因素的影响,公司 2024 年
全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存在下滑超过 50%的风险。
(七)承诺履行情况
核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件中关于公司及股东承诺
事项的披露,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详细了解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监高、其他主要股东的履行承诺情况。
核查意见: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主要股
东均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前的相关承诺,未发现公司及其相关方存在违反承诺
的行为。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通过上述核查,现场检查人员提请上市公司注意以下事项:
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公司应在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及产品供需等因素下,积极推进募投项目
的实施;如项目可行性发生变化,公司应当对项目的可行性重新进行论证,决定
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及时披露。
化工行业景气度下行,公司所处行业市场需求疲软、行业竞争加剧,公司产品价
格、毛利率持续下滑,2024 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分别同比
下降了 2.15%、79.83%。公司应在日常经营中持续关注可能对公司业绩产生较大
影响的各类因素,积极制定应对措施,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宿迁联盛 2024 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
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
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宿迁联盛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要求,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及其他中国证
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特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