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33 证券简称:华曙高科 公告编号:2024-052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
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
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于2024年10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
告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
其摘要、《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2024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等文件。
(2)公司于2024年10月26日至2024年11月4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计10天,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
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
分、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及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
等内容。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公司《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简称“《公司法》”)、《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