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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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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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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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奥普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就公司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预留部分第一次解锁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解锁”)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依据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对公司本次解锁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
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
具有一致性。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
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制作、出具的文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要求引用、披露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披露时,不得因引用、
披露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披露的有关内容进
行审阅和确认。
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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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解锁的批准和授权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
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包括本次解锁在内的本次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第一
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符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 60,00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锁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锁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解锁的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
比例为 50%。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日为 2023 年 11 月 1 日,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 2024 年 11 月 2 日届满。
(二)本次解锁的条件满足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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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条件 完成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公司未发生任一情形,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激励对象未发生任一情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2.5 亿元。 股股东的净利润 3.02 亿
元,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 度考核结果均为优秀,
定组织实施,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个人层面解锁比例为
个人上一年度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100%
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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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条件 完成情况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N) 100% 80% 5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三)本次解除限售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2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解锁的条件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的条件,公司可根据《管
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四、结论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锁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本次解锁条件已满足,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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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二四年 十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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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颜华荣___________ 经办律师:杨北杨___________
年毅聪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