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毛: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04 19: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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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
          实施细则
(2002 年 4 月 1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 年 3 月 28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 年 3 月 28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4 年 11 月 4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确定公司发
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战略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和
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
(以下简称“ESG”)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
                             《公
司章程》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是董事会按
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 ESG 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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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
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终止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
和 ESG 工作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另设副组长一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
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2 -
  (四)对公司 ESG 相关政策及可持续发展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五)审阅公司 ESG 相关重要事项,审议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年度 ESG 报告等披露文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
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
员会关于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
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
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告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
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
                            - 3 -
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ESG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
委员会关于 ESG 事项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资料: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子(分)公司向 ESG 工作小组上
报公司 ESG 相关资料;
     (二)由 ESG 工作小组进行评审,形成相关年度报告,签发
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
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公司相关部
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如全体委员同意,
可豁免该通知期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
临时会议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
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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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
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相关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与可持续发
展(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提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
提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
员会相关会议记录、会议资料等档案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
年。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 5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
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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