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翔股份: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01 21:5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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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山西华翔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翔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对华翔股份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地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41028 号),公司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26,649,746 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88 元,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9,999,998.48 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
人民币 2,583,631.83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207,416,366.65 元。以上募
集资金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4 年 9 月 26 日出具的容诚验
字2024215Z0034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上情况详见 2024 年 10 月 10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的《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二、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管理目的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资金安全的
前提下,公司将合理利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
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投资产品,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投资回报。
  (二)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系闲置募集资金。
  (三)投资品种
  公司拟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金融机构,产品品种为安
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且该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
  (四)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对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80 亿元(含)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购买的理
财产品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不得影响募集资金的正常进行。在上述额度内,
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五)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及签署相关合同
文件,资金运营平台负责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六)收益分配
  公司现金管理所得收益用于补足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管理和使
用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七)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要求,根据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购买保本型短期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均会经过严格评估和筛选,但收
益情况受宏观经济的影响,不排除该投资受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司章程》以及《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现金管理业务。
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单位所发行的流动性好、期限短的产品。
判断可能出现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通过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
行理财产品,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
取更多的投资回报。本次现金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
募投项目正常运行。
  五、履行的审批程序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的前提下,有利于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本保荐
人同意华翔股份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
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翔          夏姗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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