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监事包括股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
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六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或监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
定薪酬标准,不再另外领取董事或监事津贴。不在公司担任其它职务的董事或监事,不在公
司领取薪酬,不享受津贴或福利待遇。
第七条 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津贴为税前 6 万元/年。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津贴参照地
区经济及行业水平,具体津贴标准如需调整,应按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决议执行。
第八条 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按《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综合工资、年终奖金组成。
(一)综合工资: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两个子项,其标准主要依据职位、责任、能
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其中绩效工资按季度 KPI(关键绩效指标)结果进行系数关
联。
(二)年终奖金:年终奖金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岗位层级、个人完成年度
经营指标核定年度奖励总额,并根据个人年度工作目标的完成考核情况核发奖励。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年、季或月发放,发放时间、方法方式参照公司员工工资发放
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在公司任职的监事薪酬发放时间、
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
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
发放年终奖励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
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薪酬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调整的依据是:同行业薪
酬水平,所在地区薪酬水平,通货膨胀水平,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
责变化等。董事、监事薪酬标准如需调整,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以审议通过后的标
准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