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99 证券简称:瑞华技术 公告编号:2024-084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本制度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瑞
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
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批准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该专户且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开设有多个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
金在同一专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
议。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募集资金使用时,必须严格依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
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董事长签字后,方可予以付
款。总经理应该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审批,超
过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北
京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
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其他违反募集资金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十条 在支付募集资金使用项目款项时,应该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
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
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后,以募集资
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保荐机构关于公司前
期资金投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
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
他用途。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
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
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
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公开承诺,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
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并披露。
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
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出具自
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
出具鉴证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一条 保荐机构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
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制度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服
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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