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技术: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01 05: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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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099    证券简称:瑞华技术       公告编号:2024-080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本制度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
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
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
押及质押。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
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不
少于 5 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当日书面
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
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
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若某对外担保事项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
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十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
  第九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十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
免适用本制度第十条一至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
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不论数额
大小,均应当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董事会审议后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
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等,不存在任何主体不适
格的情形;
  (二)被担保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
前景;
  (三)已经向被担保人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任
何形式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被担保人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公司对被担保人具有控制能力。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
包括:
  (一)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
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法合规性复核、组织进行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
前 15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
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十七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
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被担
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进行风险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
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进
行合法合规性复核。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担保申请通过合法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组织进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
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
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及相关调查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含
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且均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若某对外担保事项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
数不足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的,该对外担保事项应交由股东大会表决。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
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
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
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
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
情况、执行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公司控
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
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并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表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条 财务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
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在被担保人于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债能力产
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资金使用与回笼状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如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出建议;
  (四)如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之嫌疑,立即向公司汇报,并协
同公司法律顾问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五)提前两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债务清偿及后续工作。
  第三十一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
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三十二条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或公司已承担担
保责任时,公司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财
务部与公司法律顾问应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四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
担保证责任的,公司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之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
际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中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制度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服
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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