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华泰: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01 0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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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
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波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米科技”)100.00%
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八
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规定
  《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
行业或上下游。”
  《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
购买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
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有关规
定,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
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波米科技致力于聚酰亚胺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在 PI 涂层材料制造
技术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山东省“专精特新”企业、
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等资格认证,其产品主要应用于半导体先进封装及液晶显
示面板制造领域,是电子化学品中技术壁垒最高的材料之一。根据《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GB/T4754-2017),波米科技所属行业为“C3985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波米科技所处行业符合创业板行业领域要求,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
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的原则上不支持在创业板上市的行
业类型。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和《重组审核
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
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八十。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六十个交易日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
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
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股票发行价格为 7.34 元/股,
不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前 60 个交易日、前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和《重组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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