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55 证券简称:豫园股份 公告编号:2024-124
债券代码:163038 债券简称:19豫园01
债券代码:163172 债券简称:20豫园01
债券代码:185456 债券简称:22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锁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 1,894,500 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11 月 7 日。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
事会未接到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3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经过认真核查,
董事会认为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3.79 元。公司在办理授予登记事项过程中,由于部分
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其所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数量由 509.38 万股
调整为 444.36 万股。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因部分激励对象辞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公司拟回购注销相关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合计654,600股。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
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第五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授
权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龚平、胡庭洲、唐冀宁、张弛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654,6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予以回购注销外,其余16名激励对
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其所持有的总计1,894,500
股限制性股票可申请解除限售。
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一)限售期已届满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
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
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占获授限制性股
票数量比例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满12个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 50%
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满24个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 50%
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月20日办理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
登记证明》。截至本公告日,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本次
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4年11月7日。
(二)关于解锁条件的规定以及解锁条件的满足情况
解除限售期内,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除限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任一情形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上述解锁条件的满足情况: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发生以上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任一情形的激励对象,其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上述解锁条件的满足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上任一情形。
本计划在 2023-2024 年的 2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
度的解除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 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48.3亿元或2023年营业
期 收入不低于561.00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 2023-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00.5亿元或
期 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86.50亿元
考核期内,因资产重组、品牌/研发投入等基于公司长期发展而导致的重大影
响,授权董事会酌情决定将相关损益予以调整。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则所有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比例解
除限售。如公司未满足当年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上述解锁条件的满足情况:2023 年营业收入为 58,146,920,890.35 元。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根据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年度业绩考核达到“达标”及以上的情况下才能按照本计划规
定的比例解除限售,否则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
价格回购注销。
上述解锁条件的满足情况:16名激励对象2023年度业绩考核均达到“达标”
及以上。
三、本次解锁所涉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单位:股
本次可解锁 本次解锁数量占
已获授予限制
序号 姓名 职务 限制性股票 已获授予限制性
性股票数量
数量 股票比例
一、董事、高管
执行总裁、
书
董事、高管小计 3,452,000 1,726,000
二、其他激励对
象
其他激励对象
小计
合计 3,789,000 1,894,500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4年11月7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894,500股
(三)董事、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规定;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
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 本次变动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10,100,498 -1,894,500 8,205,998
无限售条件股份 3,884,231,115 1,894,500 3,886,125,615
总计 3,894,331,613 3,894,331,613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核后认为: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除龚平、胡庭洲、
唐冀宁、张弛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654,600 股限制性股票已经予以回购
注销外,其余 16 名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
其所持有的总计 1,894,500 股限制性股票可申请解除限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相关激励计划的
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六、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经核查后认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除龚平、胡庭洲、
唐冀宁、张弛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654,6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予以回购注
销外,其余16名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其
所持有的总计1,894,500股限制性股票可申请解除限售。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相关激励计划的规
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律师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的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并办理股份解除限售手续。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本次解
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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