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 H&Z LAW FIRM
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苏兆证字(2024)第 1031 号
致: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纽威阀门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知烈律师、吴开征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规范
性文件和《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
复印件,核对了其中相关文件的原件,并取得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
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
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
漏或者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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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
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
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
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
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
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或其他方出具的说明或者确认,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
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股东大会见
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
定于2024年10月31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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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上刊登
了《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
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日期已达15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泰山路 666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鲁良锋先生
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
行了审议。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
、《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
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
披露,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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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权的股份576,801,2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比例为75.8103%。其
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票的股东20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1,155,8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比例为11.9808%。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24
年10月24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合
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在现场投票表决中,由两名股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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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负责计票、一名监事代表在本所律师见证下按规定程序进行了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将现场投票的结果上
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合并统计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由
公司董事会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
同意票 567,305,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3537%,反对票 9,473,4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6424%,弃权票 2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157,084,741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996%,反对票 9,473,433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870%,弃权票 22,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4%。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且与本项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鲁
良锋、黎娜、冯银龙、凌蕾菁、陆建红、程学来、陈斌、庄益军已回
避表决。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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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票 567,307,1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3539%,反对票 9,335,4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6184%,弃权票 158,7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157,086,317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005%,反对票 9,335,433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41%,弃权票 158,724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4%。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且与本项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鲁
良锋、黎娜、冯银龙、凌蕾菁、陆建红、程学来、陈斌、庄益军已回
避表决。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同意票 567,303,0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3532%,反对票 9,339,5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6191%,弃权票 158,7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157,082,217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980%,反对票 9,339,533 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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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66%,弃权票 158,724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4%。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且与本项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鲁
良锋、黎娜、冯银龙、凌蕾菁、陆建红、程学来、陈斌、庄益军已回
避表决。
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
同意票 567,333,1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3585%,反对票 9,309,4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6139%,弃权票 158,7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157,112,317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161%,反对票 9,309,433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885%,弃权票 158,724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4%。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且与本项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鲁
良锋、黎娜、冯银龙、凌蕾菁、陆建红、程学来、陈斌、庄益军已回
避表决。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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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
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
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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