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疫情防控债)(第一期)2024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疫情防
控债)(第一期)(债券简称:21 东华 01,债券代码:149693,以下简称“本期
债券”)将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支付自 2023 年 11 月 2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 日期
间的年度利息。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1 月 1 日,凡在 2024 年 11 月
为保证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债券(疫情防控债)(第一期)
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每年付息一次
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
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止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
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止兑付登记日
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日。如投资者在第 3 个计息年度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
限自 2021 年 11 月 2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 日。
交易
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利息兑付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4.65%,每手(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本期债券派发利
息金额为人民币 46.5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手
实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金额为人民币 37.20 元,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
每手实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金额为人民币 46.50 元。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付息兑付日
四、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11 月 1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
人。
五、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
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申请,本公
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兑付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
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
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
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付
息网点领取债券本息。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相
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2018 年 11 月 7 日
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
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021 年 10 月 27 日,国务院常
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地址:南京市仙林大道徐庄软件园紫气路 1 号
邮政编码:210042
咨询联系人:庞亚丰
咨询电话:025-86819806
传真电话:025-86771021
法定代表人:李娟
咨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 12 层
邮政编码:100033
咨询联系人:王文婧
咨询电话:010-66555744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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