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4-101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0月31日(星期四)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3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120号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代表股份 334,560,0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65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05 人,代表股份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05
人,代表股份 14,712,84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043%。
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
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情况:同意345,273,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79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10,713,100股,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2.8146 % ; 反 对
弃权79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953%。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
上通过。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田杰和王艳菲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