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马科技: 天马科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0-31 1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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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4)第 596 号
致: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
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在福建省福清市上迳镇工业区公司一楼大会堂召开。北
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
视频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
其他文件和资料。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第二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股东大会通知》。
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
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 14 点 30 分在福建省福清市上迳镇工业区公司一楼大会
堂召开,由董事长陈庆堂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
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
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97 人,
共 计 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数 189,659,80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
东代理人)共计 2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84,650,86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6.7585%。
投票的股东共计 27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008,94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997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85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4,770,3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310%。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增加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和业务履约担保额度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188,270,1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30,3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3,400,6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943%;反对1,259,3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99%;弃权130,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5258%。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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